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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降低碳排量以改善環境,發展中國家應首先考慮國內減貧、經濟和社會發展? 資料圖片
《京都議定書》規定每個締約國於承諾期內減少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至各締約國於1990年水平的5%。由於各締約國碳排水平不同,因此被允許排放上限亦有差異。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公約》承認所有國家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均有責任及義務,但應按緩急先後處理。它主要將減排責任的區別分為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前者(除美國拒簽外)均須率先承擔具約束力的減排責任;而後者因仍在發展階段中,因此可自願性減排,暫不受《公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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