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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政府正就06年制定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出法例修訂建議,並就執法機關的情報管理進行檢討。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檢討範圍包括小組法官和授權人員的權力、專員查核截取成果的建議、專員進行審查及發出通知的機制等,當局正諮詢法律界、大學法律學系、記者組織及私隱專員等意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政府建議檢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會上,民建聯副主席劉江華關注情報管理的問責性。黎棟國表示,當局初步同意參考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建議,日後專員可就執法機關執行職務時取得的成果,進行抽查覆聽,但同時會確保最少人得悉資料,以保障個人私隱,而任何人在審核資料庫的檔案時,均需要輸入密碼及會保留其稽查紀錄,確保資料被取用的情況。
他強調,關於截聽等行動有嚴格法律規管,一旦執法人員違反守則,會受到紀律處分,甚至會因公職人員行為不檢而犯下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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