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議成立來自歐洲的評級機構,打破3家評級機構的「寡頭壟斷」。
2. 要求評級機構在公布主權評級調整前,必須披露其所使用的數據及相關分析報告,以增加透明度。
3. 允許投資者在評級機構出現疏忽或違反操作規定時起訴有關機構。
4. 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自主風險評估,避免市場慣性依賴信用評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