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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2人 擾亂秩序表證成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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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民連成員黃俊杰(左)及黃浩銘(右)撞擊特首案被裁定表證成立,仍笑著面對傳媒,毫無悔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今年3月疑遭示威者撞傷案,兩名「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和黃俊杰,早前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作供,但控辯雙方均未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續審。

 裁判官鑑於雙方未同意正式提交的案情,而控方亦無加以證明,故前日警員轉述黃俊杰對答的供詞,因未事先作出警誡,遂決定不會採納成為證供。

 辯方陳詞表示,香港歷史博物館高級文化助理馮偉業供稱,自己受示威者衝擊而令右拇指扭傷,與錄像所示不符。他反駁,示威者根本不是衝人牆般的衝撞,而是馮自己見示威者行近,出於當日保安職責的警惕,令他不由分說地制約示威者,正如護衛公司主任何錦興所言:「雙方雖有小小身體接觸,但力度不大。」

辯方援引《論自由》盼法庭寬容

 辯方又指,被告黃浩銘手持一盒粟米斑腩飯,是具象徵意義,為表達政見的方式,亦是言論自由之一。而黃浩銘在混亂間弄掉盒飯,就地拾起飯渣握在掌中,是手心向內,而且只想「走近」曾蔭權,為貧困長者高呼請願,並非投擲的預備動作,所以不構成即時暴力。故在最後,引《論自由》(On Liberty)一章,闡述個人自由帶來整體福利(general welfare),希望法庭理解到自由的寬容之度(tolerance),勿「篩選現實」(screen reality),將零星的衝突行為,提升為整件暴力事件,遺漏行動所帶出的「社會公義」。

控方指喧嘩擾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陳詞表示,自由不能擾亂公共秩序,是要用和平的方式示威,唯其如此,人權及自由才受到保障,否則喧嘩(nosie)等行動,影響他人感到憂慮,將損害其名譽(reputation)及財產權,乃至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在聽取控方陳詞途中表示,「今日吸收都相當之多,需要時間消化」,遂押後至8月11日續訊。

 今年3月1日,特首曾蔭權到尖沙咀科學館出席「辛亥革命百周年展」開幕活動時,遇上社民連示威。其後曾蔭權稱胸口被撞,當晚到瑪麗醫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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