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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江曾擔任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洪嘯 北京報道)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春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春江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收受價值逾200萬別墅
據《財經》報道,參與庭審人員稱,整個庭審過程只持續了二十多分鐘,張春江隨即被帶走。張春江的辯護律師認為量刑過重,但是否上訴還在考慮之中。法院認定的第一部分行賄主要包括現金和房產——人民幣32萬元、美元20萬元和價值約283萬元的別墅一套(含裝修和家電)。法院審理查明,這套別墅位於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麗水佳園小區,價值約人民幣332萬元,張春江支付了約48萬元。因有關部門調查張春江的房產問題,2006年6月,張春江將別墅退還給宋世存。對於該項指控,張春江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指控,但法院沒有採信。法院判決對檢方指控的全部內容予以認定。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曾任中移動香港董事長
現年53歲的張春江畢業於北京郵電大學,此後長期在電信領域工作,曾任信息產業部副部長,2003年出任電信重組分拆後的中國網通集團黨組書記、總經理。在任期間,中國網通對小網通、吉通公司進行融合重組,並成功在香港和美國上市。2008年,張春江擔任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作為全國政協委員,他在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加快電信體制的改革。
張春江於2009年12月被調查,成為目前電信系統落馬的最高級別人物。2010年9月10日,中央紀委對張春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檢查,並對其「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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