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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房產糾紛興訟 釐清受理機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27]     我要評論

 對於在內地擁有房產或土地使用權的港人來說,因自己長年不在當地居住,難免會遇到房產被他人「佔有」而引起的產權糾紛事件,港人張生便是其中之一。在長達近4年的訴訟過程後,張生終於拿回了屬於自己的祖屋。在此期間,張生卻曾因不了解房屋所有權確權和土地使用權確權訴訟應分別向法院和當地政府申請,而耽誤了不少寶貴時間。

祖屋遭人佔 房契已遺失

 張生父母在東莞擁有一間祖屋,張生自出生後定居香港前一直居住在該房屋。該房屋從未出售、出租、授權使用或被國家和集體徵收過。張生5年前回內地探親時突然發現房屋被余某佔用。余某稱他早年曾用400多元從張生母親處購得房屋,但相關證據已遺失。

 經調查,該房屋產權仍屬張生父親所有,張生可根據繼承法取得該房屋,但余某仍堅持房屋是他購買所得,拒不歸還。在經雙方多次協商仍無法就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達成共識後,張生於2007年9月向鎮政府提起土地確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鎮政府確認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張生。

鎮政府確權 再法院起訴

 由於行政判決只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房屋的所有權仍存在爭議,雙方均主張歸其所有,因房屋所有權的確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由人民法院主管,於是張生直接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權的侵權之訴,該法院於2010年5月作出確認涉案房屋歸張生所有的民事判決,並限余某在規定時間內搬離該房屋。現房屋已交付完畢,張生拿回了屬於自己的祖屋。  ■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若溪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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