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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內地推出港股組合ETF(交易所交易基金)。
2. 繼續支持內地企業到香港上市。
3. 允許內地港資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4. 認真落實CEPA協議相關優惠措施,不斷豐富和提高對港資銀行開放的層次和品質,支持港資銀行加快在廣東省內以異地支行形式合理佈點,均衡佈局。
5. 支持香港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6. 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為更多企業在與香港地區開展貿易和直接投資中使用人民幣提供便利,進一步加強香港人民幣結算中心的地位。
7. 開展外資銀行以人民幣增資試點,為香港企業和銀行到內地投資提供便利。
8. 增加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內金融機構主體,允許境內企業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穩步擴大境內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規模。
9. 繼續推動境外央行、港澳清算行、境外參加行等三類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工作。
10. 鼓勵香港創新發展離岸人民幣金融產品。
11. 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即RQFII)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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