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模式的參與者是「大公司」和「小農戶」,由此可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結構性失衡所引發的諸多問題。
農戶話語權少 難達雙贏
首先,這一種模式中,公司和農戶雙方的實力懸殊,強弱分明,農戶的話語權和決定權較少;而由於不平等的生產和市場關係,公司和農戶可能出現權責不等、利益不均的狀況,難以取得理想雙贏結果。
公司擁資訊優勢易違約
其次,處於「委託—代理」關係的公司和農戶所擁有的資訊也不對稱,極易發生違約狀況。以本文所舉的案例為例,在假設情景下,該美國連鎖咖啡公司必須依照約定的價格收購雲南普洱市簽約農戶的咖啡豆;然而,如果市場價格走低,乃至低於契約價格,公司可能有違約的傾向。在不對稱的交易中,公司相較農戶的資訊優勢極有可能損害農戶的利益,農戶被迫承擔公司的市場風險。
農戶依賴增 損自組能力
最後,在這一種模式中,地方政府發揮的作用可能抑制農戶的自我組織趨勢,產生畸形的農業產業化格局。目前,「公司+農戶」被貼上「規模化生產、專業化分工、組織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社會化行銷」等炫目標籤,亦多被地方政府視為解決三農問題和財政問題的良方。因而,投資農產品的公司基本上可享有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稅優惠和政策支持,從而形成對農戶的更大優勢。這令農民更加依賴這些公司,而壓抑農戶成立自己的經營合作組織的機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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