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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驅魔人」案控方證供完結,主審法官昨裁定兼職風水師被告7項促使他人發生性行為罪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稱:「其實在事件裡面我係唔知錯鶱銦A唯一嚙躩Y佢(指X)16歲時,我受唔住誘惑,我無強迫佢,我無騙財騙色。」
被告承認與X關係錯誤
被告又指他曾質問X有否和母親的男友發生「親密」關係,當時X以不回應「默認」,被告續承認與X的關係是一個錯誤,多年來像家傭般照顧X,但她卻視被告為「水泡」,更要同時與數名男友拍拖,親密後就從各人身上拿取100至200元才能滿足其金錢慾望。直至X升讀大學申領學生資助後,才不再需要被告。
每日接放學 每周有性行為
現年43歲被告阮毓健(見圖)自辯解釋稱,因為X提分手,他當然有權向其取回給對方的頸鏈、手鏈及鑽石耳環等物件,絕非如X所說要再次性交,從她體內取出「封身」的東西。被告指2004年X大病,他為其燒符,令她心理上可以安心,但從沒指其體內有「污穢東西」需要透過性交「過氣」消除。被告承認因每日接X放學而成為情侶,並每周發生性行為,平日X想要的東西,他都會盡量滿足。X曾向他承認14歲半已吸食冰,因而產生幻覺,常以為街外有人望住她。
2005年暑假被告與X首度發生性行為,又曾3次到時鐘酒店「開房」。被告表示每次都是X主動提出性行為的,並視X為女友,被告強調無騙財騙色,指「她買任何物品都是我付鈔,又一直給她金錢」,連X向母親借信用卡買手提電腦,亦是由他還錢的。
被告表示他完成中三前已輟學,現沒有正職,副業為風水師,專為朋友介紹的客人睇樓,風水命理全是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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