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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定期舉行。 資料圖片
在1984年頒布、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下稱《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中國民族政策的大綱。《民族區域自治法》強調反對大漢族主義及地方民族主義,維持國土完整,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以及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的自由;透過提拔及培訓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以及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落實上述原則的具體措施,包括地方政府首長必須由少數民族出任、政府文書可使用少數民族的語言及文字、學校為少數民族提供學習漢語及民族語言的課程、少數民族學生考大學有加分優惠、少數民族夫婦可生育2至3名小孩等。考大學及生育的優惠政策亦適用於居住在民族自治地區以外的少數民族。
要求沿海協助改善生活
同時,中央政府亦會透過各種經濟及財政措施,帶動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例如,透過配對要求沿海經濟發達城市,協助新疆各地發展商貿、旅遊業、人才培訓、醫療、教育、基建、製造業及科技發展等領域;增撥資源改造居民房屋,改善少數民族的生活環境;增撥資源改革農村醫療保險,令更多少數民族可獲更好醫療照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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