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退休保障
香港 政府強調以3根支柱,即社會保障制度、強積金和個人自願儲蓄,作為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起實施,不論僱員或自僱人士,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僱員每月須將月入的5%作為供款,而僱主承擔另外的5%。參與僱員人數共有245萬,佔就業人口逾7成,總資產逾3,457億港元。
內地 1991年,上海市借鑑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建立退休保障計劃。1992年起,北京、天津等地相繼建立公積金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由僱員和僱主共同承擔。
新加坡 該國政府於1955年成立僱員退休保障計劃,即「中央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管理。每個僱員有3個賬戶,包括普通賬戶(用於置業、教育、中央公積金保險及投資)、特別賬戶(用於退休生活保障及緊急支出)及醫療賬戶(用於醫療用途)。新加坡僱主最高須供款34.5%,僱員須供款20%,惟僱員超過50歲後,自身的供款率會減少。
台灣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新制)」於2005年實施,每個僱員擁有單一賬戶,僱主每月必須替僱員供款約月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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