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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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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界定迥異 機制涵嬰受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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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麟批評,食衛局、衛生署及涉事醫院對醫療事故的分類有不同的詮釋,顯示現時的通報機制存有漏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嚴敏慧)根據衛生署的規定,私家醫院若發生嚴重醫療事件,須於事發後24小時內通報衛生署,並於4周內提交詳細調查報告。至於需呈報的事故,則分為3大類、共13項醫療事件,當中包括與是次事故有關的「足月嬰兒在出生後7天內出現非預期性死亡或嚴重受傷」。有立法會議員批評,食物及衛生局、衛生署及涉事醫院對有關事故界定及詮釋迥異,導致應否通報亦各有說法,反映有關的通報機制存在「灰色地帶」,當局有需要進行檢討。

分3大類13款 衛署列網頁

 私家醫院《實務守則》訂明,包括「引致死亡/嚴重後果的事件」、「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具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非預期事件」及「其他」等3大類、共13小項的嚴重醫療事故,在事發後需通報衛生署並進行調查。衛生署網頁則顯示,今年共有3宗呈報個案,除了是次事故外,其餘2宗均導致病人死亡,包括1宗是老婦打錯針不治,以及另1宗老婦接受「通波仔」手術後死亡個案。

李國麟批評 詮釋有不同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李國麟批評,食衛局、衛生署及涉事醫院,對醫療事故的分類有不同的詮釋,顯示現時的通報機制存有漏洞,政府要盡快釐清問題,亦不能夠任由私家醫院自行判斷問題是否屬於嚴重。他促請當局盡快檢討機制,釐清權責及懲處準則,重建市民對監管私家醫院質素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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