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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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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市民也有理由到廉署舉報黎智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31]     我要評論

卓 偉

 Foxy軟件早前披露,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向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捐出130萬元。日前有市民到廉政公署投訴,質疑陳方安生在任時與黎智英「利益輸送」,並在她退休後收取「延後利益」。由於黎智英及陳方安生對於獻金事件仍然諱莫如深,令人懷疑這筆獻金背後確實存在不為人知的內情。

 有法律界人士已指出,市民對陳方安生的指控要成立,首先要證明她確有收取款額,第二就是要證明陳太收款後,有不當目的。黎智英的秘密數簿已經暴露出捐款內情,陳方安生有收錢已經再無疑義,否則她也不必多番迴避外界的疑問,正是心中有鬼的表現。至於是否因為在任內為黎智英提供方便而得到「延後報酬」,從過去陳方安生的言行立場與黎智英亦步亦趨,而《蘋果日報》屢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能逍遙法外,市民的質疑並非沒有道理。更重要的是,陳方安生曾任政務司司長,位高權重,在誠信操守上應該比其他人更高,做到「比白紙更白」,但怎能給人留下這麼多問號?事件攸關公眾利益,但當事人卻繼續埋首沙堆,對外界的質疑一概不理,所以才需要廉署去調查。

 現在的問題是,市民懷疑陳方安生涉嫌收取「延後報酬」,有干犯《防止賄賂條例》之嫌,廉署收到市民投訴作出調查天經地義。但涉貪事件不可能只是受賄者,而沒有行賄者。陳方安生收錢固然令人懷疑,但四處送錢的黎智英也不能置身事外,不管其目的為何,但他向各政黨政客送錢卻是事實俱在。既然市民向廉署舉報陳方安生涉貪,那涉嫌行賄的黎智英也應一併舉報。事實上,《防止賄賂條例》並非只規管公職人員,行賄者同樣要受刑責,條例第四條明確禁止任何人向公職人員行賄。觸犯上述法例者,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現在如果廉署受理調查陳方安生的涉貪事件,沒有理由放過涉嫌行賄之人,而且事件中涉及的更非只有陳方安生一人,還有其他反對派政客及宗教界人士,隨時牽涉到一個龐大的「政商黑金毒瘤」。事關重大更不能輕易放鬆,市民也應主動舉報。

 從另一個角度看,黎智英是壹傳媒集團主席,在集團內大權在握,雖然在其數簿內記載有關捐款只屬個人所出,但黎智英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壹傳媒及一間外國酒店的收入,經常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仍然每年都慷慨解囊,市民不禁會問錢從何來?而壹傳媒不但虧損嚴重,年年「燒錢」,流血不止,派息更是少得可憐,但大老闆卻有閒錢去資助反對派政客政黨,給陳日君2,000萬去坐商務機位,試問對集團經營有何好處?身為小股東難免有所疑問,當中是否在慷小股東之慨,去達到黎智英個人的政治目的,這些問題就算黎智英不解答,小股東也應繼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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