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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本港有嚴格法例監管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行為,以保障小股東的利益。而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必須要將上市公司的財產與私人財產分開處理,因為上市公司條例訂明,若任何人挪用上市公司公款,將干犯盜竊罪。根據本港法例,盜竊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
證監會亦可行使其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力,當有理由相信某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涉及虧空公款、欺詐、不法行為或其他對股東不當的行為,證監會可將有關事件轉介其他法定團體或相關執法機構處理。
過去本港也多次發生上市公司管理層虧空公款的事件,近期的有今年7月,中科環保前主席陳達志(Ba叔)因挪用及詐騙中科環保,以及另一家上市公司中國環保超過6,300萬港元資金,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被判入獄3年,並禁止擔任公司董事8年。
2005年則有謝瑞麟集團爆出虧空公款一事,最終令謝瑞麟父子於08年入獄。謝瑞麟被判刑3年3個月,謝達峰更是8罪並罰,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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