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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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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上網禁設限 嚴重違規可釘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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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祥表示,由明年2月13日起,供應商提供「無限」用量計劃時不可施加限制,嚴重違規可被停牌。 香港文匯報記者林曉晴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智能手機日趨普及,選用「無限」數據上網計劃的高用量客戶,隨時會因為服務供應商減慢上網速度,使「無限」變「有限」,電訊管理局去年已接獲160宗相關投訴。當局昨日公布強制性指引,由明年2月13日起,供應商提供「無限」用量計劃時不可施加限制,嚴重違規可被停牌。

今年首10月 亦有74宗投訴

 本港現時有不少流動數據計劃,以「無限」數據作招徠的計劃相當受歡迎。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規管事務)劉兆祥表示,為防止網絡資源被濫用,服務供應商會實施「公平使用政策」,即是對過量使用服務的客戶施加限制,如把服務速度減慢,甚至暫停或終止服務,當局去年已收到160宗投訴,今年首10個月亦有74宗。

限制用量安排 須同款字列明

 電訊管理局昨就「公平使用政策」發出新指引,規定服務供應商不得向「無限」數據服務計劃用戶施加限制,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平使用政策。不過,若供應商在推廣服務計劃時以「無限」作招徠,又限制用量安排,供應商須把條件規限與「無限」一詞以相同的字型及字體大小展示,並置於「無限」一詞附近,才可免責。

 在新指引下,供應商須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會啟動管制措施,及服務限制類別;指引亦規定客戶不會因用量過高而被終止或停止服務,如供應商以減速方式來限制服務,下載速度不得低於每秒128KB,用於電郵、短訊或下載歌曲亦不會太慢,而施加限制前需事先通知用戶,如以電郵或短訊形式通知。

改合約主條款 給30天通知期

 針對現有客戶,電訊管理局在新指引條文中,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指引規定,若供應商單方面更改合約的主要條款,更改前需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通知期,亦必須容許用戶在更改生效前,以不多於15天的預先通知期終止合約,而在此情況下,供應商不得向客戶收取餘下合約期服務費或罰款。

 劉兆祥表示,服務供應商是否繼續推出「無限」數據服務計劃,由供應商自行決定,但為了讓供應商有充足時間就新指引作出安排,新指引約在明年2月13日生效,而在該日或之後新簽訂或續訂的所有服務合約,都必須遵循新指引,違例供應商可被罰款50萬元至100萬元,嚴重者更會被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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