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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痚禰景漹N新收購的西環英華臺7號至9號,列入已發展的英華臺10號至12號英華閣第二部分發展項目,並向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聲稱,兩項目可擁有同一通道的通道權,但遭屋宇署反對,發展商上訴至建築物上訴審裁處,審裁處認為有立法真空而判處發展商勝訴,屋宇署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今於高院開審,法官質疑審裁處未有考慮有關地段的發展情況。
新地區列第二期發展項目
原訴人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早前於入稟狀指,�痚禰�業擁有的DobrowenInvestmentLtd,早於上世紀90年代發展西半山英華臺10號至12號英華閣,於2年前發展商加永發展有限公司成功收購英華閣毗鄰的英華臺7號至9號,並聯同Dobrowen向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指稱,重建地區是英華閣的第二期發展項目,要求將7號至9號前方的道路納入重建範圍內,遭屋宇署否決,事件鬧上建築物上訴審裁處。
審裁處指,建築事務監督受到政府針對發水樓的新政策影響,以行政手段令到發展商的樓宇面積減少而增加公用地方,加上現行法例沒有規定發展商須證明土地擁有權,故裁定建築事務監督敗訴。
法官林文瀚昨指出,雖然屋宇署在發展商申請初期,一直沒有反對合併發展計劃,但質疑審裁處有否考慮屋宇署是分析有計劃的轉變情況,例如至2006年才得悉英華閣已賣給不同人士,令土地業權成為爭拗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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