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子豪)中銀監會日前頒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當成存款來銷售,兩者亦不能作強制性搭配銷售,防止其變相以高息攬儲。
中銀監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並須先為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確保客戶買入產品的風險評級,為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如客戶逾一年內未有進行風險評估,在再次買入理財產品時應再作評估,否則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亦規定,銀行若因應市場情況,而調整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品種或比例前,應先作出適當的信息披露後才可調整;若客戶不接受調整,有權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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