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新鴻基投資服務公司一名前客戶經理,假傳客戶授權書,盜取公司1千多萬元,犯案後潛逃加拿大,早前被遣返本港受審,並被裁定面對的以欺騙手段在銀行記錄內促致記項罪、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等6項控罪罪名成立,昨於區域法院被重判6年9個月監禁。
法官判刑時指案件情節非常嚴重,被告違反誠信,並處心積慮利用公司存在的漏洞犯事,以一個犯罪行為,騙走公司1千多萬元;其公司雖透過民事訴訟追回涉案款項,然亦為此事而須負擔一筆法律費用,故重判被告6年多的監禁刑罰。
外地註冊「影子公司」製造混淆
案情指,現年42歲被告宋秦,於2004年在外地註冊兩家與客戶公司同名的「影子公司」,製造混淆,假稱獲授權,將客戶公司在新鴻基開立的保證金戶口股票,沽清套現,先轉帳至「影子公司」,最後存入私人戶口,換成美元和加幣後捲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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