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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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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私購村民集資房 依例不發房產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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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若購買村鎮涉及集體土地、宅基地小產權房或集資房,通常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也無法辦理產權證。 資料圖片

 現在有不少港人回內地購房並居住,但部分港人不清楚農村集資房不可購買,往往支付了房屋的對價,居住了若干年後,仍然辦理不了房產證,無法保障對房屋的所有權。

始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港人劉先生於2000年在東莞鎮區某村向村民購賣了一幢房屋,雙方私下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簽訂後,劉先生依約支付了購房款,村民隨即將房屋交於劉先生使用,但房屋始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劉先生擔心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於是先後多次與出賣方交涉辦證事宜,但未果。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廣東今久律師事務所崔芸慶律師接到劉先生求助,經審查材料發現,劉先生所購房屋為在集體所有制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為村民集資房,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條及《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小產權房等不予登記發證

 因此,案涉集資房不能轉讓給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港人,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劉先生在崔律師的指引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並要求出賣方歸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後得到法院的支持。

 崔律師指出,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於2011年11月10日頒布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因此港人如果在內地購賣農村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屋是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的,須審慎購買。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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