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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53歲失婚漢與年輕19載女友拍拖僅3個月閃電訂婚,但未來岳母嫌他年紀大又離過婚,要求他將名下藍灣半島物業轉名給女兒「隊漶v,才肯答應婚事。失婚漢為免得失未來岳母唯有照辦。豈料他與女友於籌備婚禮期間分手,他要求取回物業業權,前女友則指物業是餽贈,雙方在高等法院對簿公堂,法官昨認為失婚漢的說法較可信,判他勝訴。
原訴人黎忠明(53歲)擁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旅行社任職財務總監,與前妻育有2名子女。答辯人馮嘉灤(34歲)則在加拿大的大學畢業。黎及馮於2007年4月開始拍拖,初時黎會每日寫情信給馮,又將2人每天發生的事寫在日記中,情意甜蜜。
嫌女婿年紀大 外母要「有秖隊漶v
不過馮母嫌棄黎年紀大、曾經生病、離過婚有子女、亦有其他女人,為證明他對女兒是真心,並給女兒一些保障,馮母要求黎將名下藍灣半島當時巿值250萬元的單位轉名給女兒,讓女兒「有秖隊漶v才會批准2人拍拖,黎唯有照辦,並於2007年6月與馮訂婚,2人並計劃在同年12月閃電結婚。
2人買了婚戒、預訂禮服拍攝婚紗照,甚至在婚姻註冊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後,卻在錢銀上發生爭拗,令黎對這段感情失信心,結果同年9月2人分手。事後黎應馮的要求將8萬元籌備婚禮的開支歸還給馮,但馮卻拒絕將藍灣半島的登記業主轉回黎的名字,更聲稱單位是黎的餽贈。
情信無提餽贈 官信受壓力轉名
法官昨在判詞中表示,黎與馮並非兩小無猜,他們要結婚的話不可以就此私奔,必須向家人交代,因此黎很擔心未來岳母反對2人的婚事,並有理由相信他會因為壓力而同意將物業轉名給馮。
法官續指,若物業是餽贈,黎不大可能在寫給馮的情信中隻字不提,而且2人分手後黎迅即要求取回業權,相反馮沒有第一時間白紙黑字反駁他物業是餽贈,因此法官裁定馮只是以信託方式代黎持有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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