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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覆核案開審前,一群長者在高院門外請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港府要求申領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的長者,在緊接申請前必須連續居港1年及不得離港超過56天,有長者認為此限制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昨在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雖然高院去年6月裁定同一項適用於綜援申請人的限制違憲,但律政司認為對本案並無幫助,因為生果金並非為長者解決經濟需要,申請時亦毌須經過資產審查,又指一旦取消居港1年的限制,港府每年開支將增加5.9億元。
法官林文瀚表示,律政司已就申請綜援需連續居港1年違憲的裁決提出上訴,他會留待上訴庭頒布判辭後,才就本案宣判。
申請人林和倫(73歲)曾任職司機及信差,2003年退休,為節省生活開支,1年大約有3分2時間在內地。去年4月,他向社署申請生果金被拒,於是減少返回內地,去年10月獲批生果金。其代表大律師潘熙指出,申請人在港擁有物業,家人亦在港生活,故他與香港仍然有聯繫,但社署實施的連續居港1年限制,剝奪申請人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限制其出入境自由及構成歧視。
律政司:綜援生果金不同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表示,綜援與生果金屬截然不同的制度,生果金並非為長者解決經濟需要,申請人只要年滿65歲便合資格,70歲或以上者更加毌須經過資產審查,若因為工作及醫病理由而要長居內地,更可獲豁免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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