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謝雅寶)僱員若遇上公司破產清盤,被拖欠薪金及勞工福利,可申請勞工處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由政府墊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不過有團體認為,勞工處就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未能保障僱員權益,令年資越長的僱員獲得較少賠償,甚至無法獲賠償,要求處方糾正其計算方法,保障僱員權益。
少於僱主強積金供款不獲賠償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約20人到場請願及遞交意見書,表達勞工處就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未能保障僱員權益的意見。港勞副主席吳慧儀表示,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墊支遣散費的計算方程式,為僱員應得遣散費扣除政府墊支的5萬元後除以2,再加5萬元墊支;倘運算結果少於僱主強積金供款,僱員則不獲遣散費賠償。
吳慧儀以1名年資長達21年、月薪1.43萬元的僱員為例,若該僱員因公司倒閉清盤,向破欠基金申請墊支款項,應得遣散費為20.2萬元,而強積金累算權益款額為13萬元。根據勞工處計法,20萬元扣減政府首筆5萬元墊支,再除以一半,然後加上5萬元,得出的款額是12.51萬元,較其僱主強積金供款總額少,故他無法獲得任何墊支遣散費。
吳慧儀表示,自今年10月共接獲三四宗求助個案,指均曾申請破欠基金,但因現有計算方法,令其無法得到應得的墊支遣散費,要求政府盡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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