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
2.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3.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
4.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