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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手現樓與二手已建成住宅本質上無分別,不應列入規管
2. 建築面積有其存在價值,應訂立統一定義,並與實用面積一併提供
3. 「誤導性資料」、「失實陳述」等應有清晰定義,程序上失當不應列刑事化
4.建議法例不應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兩者本質上有差別
5.減價出售物業應有彈性,否則發展商必須3日前派價單,會失去買賣機會
6. 房委會不應豁免於一手樓規管之外
7.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披露成交資料有難度
8.冷靜期內取消交易,買家須支付5%樓價太少,過往沒收訂金10%行之有效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顏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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