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國家機關、學校、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2. 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3. 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4. 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的;
5. 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6.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7.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8. 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9. 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10. 利用行道樹或者侵佔、損毀綠地的;
11.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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