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速遞員。上星期,僱主無故要求我簽署一份「自僱人士」協議書。雖然所有工作安排維持不變,但僱主卻聲稱從此跟我再沒有僱傭關係,不用為我供強積金。他這樣做有問題嗎?
答:你的僱主有可能違法。積金局過往曾接獲投訴,指有僱主蓄意用這種手法以逃避強積金責任。
僱主不能單憑勞資雙方的協議或簽訂的合約來確立自僱的安排。舉例說,如果公司對所謂「自僱人士」的工作有很大控制權,不能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所用的設備及開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又無須承擔公司的財務風險等,這種種均顯示雙方確實存在僱傭關係,便屬於「假自僱」,僱主必須依法為他們供強積金。
僱員應妥善保存顯示僱傭關係的佐證,例如雙方簽署的合約、薪金證明、支薪紀錄及報稅表等。僱員亦不應胡亂簽署「自僱人士」協議書或承包服務的合約文件;如懷疑僱主違規,應盡快向積金局舉報。
以連續合約走法律罅
另外一些僱主則意圖走「法律罅」,不斷與僱員簽署為期少於60天的短期合約,以逃避僱主的強積金責任。
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在他們受僱首60天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依時供款。部分蠱惑僱主因而以為只要每份合約不足60天便可逃避供款;然而,「60天」的規定是以僱傭關係而定,與實際工作日數及時數無關。僱主以此為由,沒有為僱員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便已觸犯法例,可面臨刑事檢控。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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