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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進一步完善強制措施,明確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方式。資料圖片
刑訴法新增加和擬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七大方面: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特別是對證據制度的完善,被業界認為是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完善排除非法證據制度
刑訴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除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外,還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的規定;在嫌犯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進行,並規定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等。
此外,法律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方面也有所完善,首次明確不再強求「大義滅親」,不強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指證被告人。保障證人合法權益並還加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檢察院審查羈押防濫用
法律進一步完善強制措施,明確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傳訊五種方式,完善逮捕條件、審查逮捕程序。對於備受關注的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問題,法律新增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
刑訴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此外,完善偵查措施問題上,一方面要求完善偵查措施,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調整審判簡易程序範圍
在審判程序方面,法律進一步調整簡易程序使用範圍,完善一審、二審程序。同時,進一步對死刑覆核程序加以規定,明確最高法對死刑案件進行覆核時,應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死刑的可以發回重審或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新刑訴法在刑罰執行程序方面,進一步凸顯出「人文關懷」,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範圍,擴大至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期婦女。同時,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特別程序」,對判處一年以下刑罰但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為利於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法律設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被判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罪犯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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