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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殺妻」冤案當事人佘祥林被宣告無罪釋放,並獲70萬元國家賠償。資料圖片
佘祥林殺妻案是內地最著名的冤案。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認為,刑訴法經過此次修改後,通過遏止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等新增法律規定,在程序上已幾乎可保證避免佘祥林案的悲劇重現。他認為,若各地方均嚴格遵守新修改刑訴法,再出現類似趙作海、杜培武等著名的冤案都應可被判無罪。
精神病妻失蹤 夫判死刑
1994年1月,湖北農民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家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隨後一審被判處死刑。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案被移交,隨後於1998年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隨著張在玉在2005年的突然出現,佘祥林沉冤昭雪,並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吳丹紅認為,刑訴法在遏制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的修改,均可能改變佘祥林案的審判過程。新刑訴法在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同時,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可以從程序上避免佘祥林當年的「屈打成招」。
10年後妻現身 始知冤案
此外,法律還進一步明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吳丹紅認為,這些規定若出現在佘祥林審判過程中,相信不會造成如此冤案。
當今高科技取證技術,亦可以避免佘祥林冤案的發生。吳丹紅指出,張在玉家屬將一具無名女屍認為是張在玉,在當今取證過程中,如果屍體高度腐敗就要通過DNA確定身份,實施這一程序就可排除死者為張在玉。
偏重打擊犯罪 人權欠缺
吳丹紅認為,佘祥林案發生在1994年,當時刑訴法還在延續1979年的規定,偏重打擊犯罪,而在保障人權方面比較欠缺,加上張在玉家屬曾組織百人上訪,更從某種角度促使冤案的發生。當前的中國司法,對刑事案特別是死刑案,已有更加嚴格的認定標準,必須要達到確定無疑的程度,這將更大的保障被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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