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刑訴法相關的多方博弈中,律師界一直被認為處於劣勢。此次修改後,律師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明確將可能成為打擊報復辯護人手段的「偽證罪」範圍擴大至律師、檢察官、法官,並規定涉嫌「偽證罪」須異地偵辦。此外,草案還明確,律師認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向同級或上級檢察院提請申訴。
正式確認辯護人地位
刑訴法的修改,令律師介入訴訟得到大大提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表示,中國最早的刑訴法規定律師介入刑辯時間為「開庭前7天」,1996年修改的刑訴法提前至審查訴訟階段,而此次則明確提前至偵查階段。
這也就意味著,從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在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第一次訊問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進行辯護了。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是提供法律幫助,而現在正式確立了律師「辯護人」的地位。
現行刑訴法的第38條,是律師業反對呼聲最大的「律師偽證罪」。現行規定指出,辯護人不得幫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刑法並就此規定,一旦「偽證罪」被確認,最高可獲刑7年。這條本意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條款,卻在律師執行實際過程中成為打擊報復的工具。
檢察官法官都受約束
此次刑訴法修改,對此進行兩處主要改動。首先,將「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改成「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這意味著「偽證罪」已單純由律師擴大至司法活動中的檢察官、法官。其次,明確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實行異地管轄保障公正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王敏遠研究員認為,律師辯護中最容易發生的是和職權機關對抗,「他說是犯罪,你說不是犯罪;他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律師界和法學界普遍認為,為避免辦案中的「偏私」,保證律師偽證案公正處理,應實行異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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