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內地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提前介入:保障律師權益 擴偽證罪範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08]     我要評論

 在與刑訴法相關的多方博弈中,律師界一直被認為處於劣勢。此次修改後,律師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明確將可能成為打擊報復辯護人手段的「偽證罪」範圍擴大至律師、檢察官、法官,並規定涉嫌「偽證罪」須異地偵辦。此外,草案還明確,律師認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向同級或上級檢察院提請申訴。

正式確認辯護人地位

 刑訴法的修改,令律師介入訴訟得到大大提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表示,中國最早的刑訴法規定律師介入刑辯時間為「開庭前7天」,1996年修改的刑訴法提前至審查訴訟階段,而此次則明確提前至偵查階段。

 這也就意味著,從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在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第一次訊問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進行辯護了。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是提供法律幫助,而現在正式確立了律師「辯護人」的地位。

 現行刑訴法的第38條,是律師業反對呼聲最大的「律師偽證罪」。現行規定指出,辯護人不得幫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刑法並就此規定,一旦「偽證罪」被確認,最高可獲刑7年。這條本意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條款,卻在律師執行實際過程中成為打擊報復的工具。

檢察官法官都受約束

 此次刑訴法修改,對此進行兩處主要改動。首先,將「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改成「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這意味著「偽證罪」已單純由律師擴大至司法活動中的檢察官、法官。其次,明確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實行異地管轄保障公正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王敏遠研究員認為,律師辯護中最容易發生的是和職權機關對抗,「他說是犯罪,你說不是犯罪;他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律師界和法學界普遍認為,為避免辦案中的「偏私」,保證律師偽證案公正處理,應實行異地管轄。

相關新聞
陳德銘:2020年中國成世界最大消費市場 (圖)
責美對華「雙反」調查 陳德銘籲糾錯 (圖)
對港對台經貿 今年再續新篇
是否加入TPP 中國正評估中
內地外貿首兩月增7% (圖)
中國記者恪守規則
在利工程損失嚴重 中利正協商理賠 (圖)
3月8日兩會看點
張春賢:恐襲反人類 打擊不手軟 (圖)
西藏主席:煽動自焚違人類良知 (圖)
劉奇葆:僧人享有基本社會服務 (圖)
藏官開放 贏得尊重 (圖)
兩會花絮:記者圍堵 張春賢帶病作答 (圖)
賈慶林:國共反台獨增互信
採訪手記:四川 新聞官幫外媒記者找機位
盧文端:借鑒港經驗 規管保障房 (圖)
港區委員倡三招解港人口困局 (圖)
籲引港高質人才 助內地提升「軟實力」
獨家專訪:粵科技廳長盼與港合作資金自由流通
港區代表委員:滬港雙金融中心非壞事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