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79年
刑事訴訟法制定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不久,刑事訴訟法開始制定,並於1979年頒布實施。此稿刑訴法帶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政治、經濟形勢發生巨大變化,修改和完善刑訴法已提上日程。
2. 1996年
刑訴法首次大修
此次修改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確認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二是疑罪從無原則;三是辯護制度的進步,即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四是審判方式的改革。這四點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有重大價值。
3. 2011年8月
刑訴法二次大修
本次修改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修改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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