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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轟動海內外的「5.8」故宮竊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法院稱此量刑係從輕處罰,但有法律專家認為判刑過重。辯護律師黃長勇表示,是否上訴,還要聽石柏魁本人意見。故宮方面回應稱,將以此為戒,提升安保防護工作。
據了解,石柏魁的13年刑期成為新中國成立後故宮歷次盜寶案中,處罰最輕的一起。資料顯示,自從1959年以來,共有包括石柏魁在內的6名故宮大盜落網,此前的5人,有2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最終導致3件展品丟失,至今下落不明。石柏魁所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為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15萬元。
法院認為,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內量刑。至於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後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經查,公訴機關並未指控石柏魁係預謀盜竊,鑒於石柏魁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辯方認為僅屬普通盜竊案
據了解,控辯雙方爭議最大的是對石柏魁的量刑。庭審現場,檢方指控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辯方則認為就是個普通的盜竊案,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罪的量刑主要有兩個依據,「數額」和「情節」。《刑法》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按照北京市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6萬元的,就達到《刑法》規定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然而在此案中,據稱,9件被盜藝術品當年的購買價為165萬元,目前估值達1,270萬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而鑒定部門的評估結果為:真偽難辨,出處不詳,不予估價。最終,檢方起訴時,只提供了9件被盜展品41萬元投保金額作為盜竊金額的參考依據。
辯護律師認為被告應上訴
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在宣判後表示,法院根據在故宮內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未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是法定的加重情節,所以此案不能視為「情節特別嚴重」。故宮這一被盜地點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藝術品作為被盜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多位法律界人士對黃長勇的觀點表示認同。黃長勇認為,石柏魁應該提出上訴。
此案宣判後,故宮博物院有關部門表示,故宮博物院將以此為戒,全面提升幹部職工的責任心、責任感,全面提升故宮的安防水平,讓全國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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