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內地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青島黑大佬聶磊一審判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21]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皓 青島報道)青島以聶磊(見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主犯20日由青島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十項罪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案40餘起 涉兩條人命

 法院查明,被告人聶磊自1995年起,先後糾集同案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遊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多處房地產;開設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開設地下賭場,攫取巨額經濟利益;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致2人死亡、20餘人受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不少部門充當「保護傘」

 青島中院院長鄒川寧表示,聶磊案涉案人員多達140餘人,判決書長達幾百頁。聶磊案審理的難點在於,不少部門機關為聶磊充當「保護傘」,將很大一部分證據銷毀,導致無從查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涉案其他被告也依法受到嚴懲。此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宣判。充當聶磊「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審查處理。

相關新聞
美向鋼輪徵重稅 中國堅決反對 (圖)
美對華徵關稅事件
專家:中國巡航釣島應常態化 (圖)
胡總將訪韓印柬 晤金磚國領袖 (圖)
日媒:中日韓下月開會 應對朝鮮射星
周小川:增人幣雙向彈性 (圖)
新聞速遞:甘肅勸返逾60遊行僧人
新聞速遞:越21婦孺被拐至華當性奴
外交視角:金磚國家合作:需一場「頭腦風暴」
買一套房 滬工薪族奮鬥30年 (圖)
空氣質素差 內地無真豪宅 (圖)
內地樓市 泡沫2年方解
穗一手樓遇冷 房價料全面下跌
首套房貸利率降至8.5折
國人購房意願13年最低 (圖)
航運會展影視人 滬浦東最缺
中朝羅先經貿特區開工
文匯觀察:把政府裝進「籠子」 (圖)
碧螺春上市 5800元一斤 (圖)
汪洋促各級組織部長把好關選賢任能 (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