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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興約見積金局,就現時強積金條例提出建議。王國興議員供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強積金制度規定,僱員必須年滿65歲才可提取累算權益,若要提早提取強積金,僱員須證實已喪失工作能力、永久離開香港或年滿60歲並已提早退休。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昨聯同香港財務策劃人員總工會約見積金局,建議積金局讓強積金計劃成員,在患上末期疾病時,可提早提取強積金供款。王國興於會面後引述積金局回應稱,當局認同在成員證實患末期疾病時,提取強積金權益應傾向較寬鬆,但現時仍在諮詢階段,預計收集所有意見後,下屆立法會首年度會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批。
建議退休可選擇分期提取
王國興表示,會議上他們向積金局建議,讓強積金計劃成員在退休時,可自行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但在提取強積金前,應由強積金受託人向成員分析,提取對其退休生活的影響,讓成員作理智決定。他續稱,制度亦應容許證實患上末期疾病,如患癌症的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提取金額應不設上限,但必須由兩名醫生證實其病歷。他促請港府應就強積金制度作全面檢討,尤其在全民退休保障及醫療保障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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