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行政長官的產生問題,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既然如此,中聯辦在當地就近了解情況,保障中央政府實質性任命權的實現,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也符合中央政府向特區政府發出更名指令所規定的職能。民陣惡意圍攻「西環」,叫囂「西環離場」,是有違「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四一」遊行,抗議「中聯辦亂港」、抗議「豺狼當道」,先說是有多少萬人參加,但香港警方統計只有5千餘人,民陣則說有1萬5千餘人參加。
到底誰講大話?民陣沒有聲討警方,警方也沒有追究民陣。在香港特區法律看來,雖然民陣號稱有50餘個團體成員,包括海外的政治團體,其網站也列出40多個成員名單,但沒有地址、沒有註冊、沒有組織架構、沒有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個人或團體,只有「聲明」和「行動」。香港就是讓這些「一有四沒有」,不知是甚麼名堂的東西,專門「搞搞震」,大肆行使所謂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話又說回來,不少政治學、社會學的書以及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一些判詞卻認為,示威遊行、高喊口號,可以讓示威者的情緒得到宣洩,否則他們的不滿情緒不斷積累,一下子爆發起來,非常難收拾。筆者無法認同,也不能體驗這種學說,如有時間上街遊行,不如找幾本好書來讀。恐怕香港特區政府對此理論深信不疑,甚至還迷上「示威遊行協助治港論」,所以香港才逐漸淪為「示威、遊行之都」。
然而,對中聯辦是否「亂港」,香港是否「豺狼當道」;在「四一」遊行之後,又有媒體認為「西環治港」,違反香港基本法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規定云云。筆者覺得需要評一評理。
中聯辦專責聯繫工作
在香港回歸前,中央政府對香港採取「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政策。在香港回歸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中央又保持香港原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目的無非都是為了香港特區的繁榮和穩定。中央政府不希望香港亂,作為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的中聯辦(或西環)當然也絕不會「亂港」。
中聯辦的前身是香港新華社。港英管治香港期間,需要與中方接觸。當時中方既不能在港設立官方機構,就只能設立通訊機構處理。香港回歸後,外交部只在港設立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新華社需要有職能的延續和調整。1999年12月28日,中央政府決定將港、澳新華社分別更名為「中央政府駐港、澳聯絡辦公室」,並於2001年1月15日發函通知港、澳特區政府,明確規定其職責是:(一)聯繫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駐軍。(二)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當地的中資機構。(三)促進當地與內地在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四)聯繫當地社會各界人士,反映對內地的意見。(五)處理有關涉台事務。(六)承辦中央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香港有人認為,香港中聯辦的地位相當於中央政府各部門,這並不完全正確。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在此需要說明:(一)中央政府各部門不等於中央政府本身。(二)中央政府各部門是指國務院各部委,香港中聯辦的地位相當於各部,其主任也由部長級官員擔任,但中聯辦並不是中央政府各部門,而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
與中央政府各部門相比較,中聯辦至少有以下不同:(一)中央政府各部門在北京,中聯辦卻在當地。(二)中央政府各部門是行政機構,但中聯辦卻不負責當地行政事務,「西環治港」是無稽之談,西環要支持中環依法施政,卻千真萬確。(三)中央政府各部門處理的事務較為專門,但中聯辦處理的事務既有專門性的,又有綜合性,還有跨部門性的,如聯繫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駐軍就涉及外交和國防的事務。
特首選舉涉中央事務
對於屬於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當然不由西環處理,而由中環處理。但要接受中央的監督,例如:香港特區的財政預決算要向中央政府備案(基本法第48條第(3)項);中央政府可以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指令(第48條第(8)項);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基本法的任何條文包括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作出解釋(第159條第1款)。在選舉(政制發展)問題上,行政長官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等。
應當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問題,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既然如此,中聯辦在當地就近了解情況,保障中央政府實質性任命權的實現,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也符合中央政府向特區政府發出更名指令所規定的職能。民陣惡意圍攻「西環」,叫囂「西環離場」,是有違「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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