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報載香港現任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對《入境條例》提出私人條例修正案,阻止「雙非」來港分娩生子,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該法案現已提交給律政司,由該司的法律草擬專員審核在文字上有無悖理之處,預計一個月能完成,爭取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通過,交現任特首簽署。
筆者不反對由議員個人提出這樣的法案,這種法案實際上是不久前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建議的翻版。不過由於擔心法案通過成為條例的條文後被司法覆核所推翻,胡還考慮中英兩國政府事先再達成某種協議,強化其力度。但這種修例的可行性是令人懷疑的。理由說明如下。
涉及政策議案須獲特首書面同意
一、香港基本法第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眾所周知,「雙非」問題不但涉及政府政策,而且涉及該政策內的公共開支和政府運作問題。雖然其影響是正面的,但在法理上,不論是正面還是反面的影響,都不應當由議員提出。即使退一步說,不涉及公共開支和政府運作,但仍屬政府政策的範疇,在提出前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律政司內法律草擬專員的審查並不等於行政長官的同意,如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行政長官到6月30日就要卸任,立法會其後不久也要休會,準備換屆,時間上可能來不及。一換屆,就要重來,前面的工作可能白忙了。
二、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選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在功能團體議員中,建制派過半數。但在分區直選議員中,反對派過半數。在「雙非」問題上,反對派議員已經表明,只有修改香港基本法一途,其他方案不會考慮。即使時間來得及,也會給否決,豈不是又白忙了。
三、假如林議員運氣好,時間夠,而反對派議員也支持,分組表決也都獲得通過,則輪到行政長官是否簽署的問題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9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議員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事情還不到三個月,現任特首已經卸任了。該修正案也就無疾而終了。
四、假如林議員運氣真夠好,現任行政長官也不拖拉,真把此事當作一回事。他就要在兩個有矛盾的特區整體利益面前作出選擇:一是執行終審法院2001年在莊豐源案的判決,一是簽署不執行終審法院判決的《入境條例》修正案。如他傾向於前者,他就不會簽署。如他傾向於後者,他就不必如此大費周章。他完全可以將林議員的私人法案轉為由特區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既不必徵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也不必經分組表決,可以肯定獲得通過。現任特首不讓這樣的事情發生,說明他心裡已有「尊重」並執行終審法院判決的選擇。
政府有責任糾正錯判
五、其實,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已經執行了。莊豐源案以及類似莊豐源案情況的17萬名「雙非」子女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問題在於,香港特區是否要堅持不斷地讓終審法院這一判決繼續對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造成永久性傷害。如特首不想這樣做,在他面前還有兩種選擇:一是執行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對香港基本法的錯誤解讀。二是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釋法中所闡明的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作為中央政府任命的特首,這本來是非常容易的選擇。但從莊豐源案起算11年,實際上都已經作了前者的選擇。香港之所以是一本難懂的書。原因也在於此。
再過幾個月,候任行政長官就會就任,他會不會有另類的、更為恰當的選擇,香港市民拭目以待。在新任特首上任前,尚未卸任的特首會不會「覺今是而昨非」,改變以往的做法,為未來的繼任人打掃戰場,不留手尾。這當然又是香港廣大市民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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