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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梁華達(右)作供指,就他個人理解涉案關鍵的2,000萬元應不是工程預付金。
澳門終審法院昨日(23日)續審理第三階段歐文龍貪污案,並就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涉及的澳門機場對面5幅土地一案傳召證人出庭作供。其中一名證人指涉案關鍵的2,000萬元應不是工程預付金。
澳門終院昨傳召了協助華人置業制定土地總體規劃的香港「興業建築師(國際)有限公司」的2名建築師出庭作供,其中於該公司任職建築師的劉榮添表示,公司於2004年底接到華人置業的要求為5幅土地設計初步建築方案,而當時他收到另一建築公司的1張A3紙,上面只記有5幅土地的地基面積及建築面積等資料,而華人置業當時亦稱急於完成設計方案,原因卻沒有多作解釋。
而另一作證的建築師梁華達則稱是於2005年5月接手設計深化方案,直至6月中華人置業要求他在1個星期內把設計提交予仲量聯行,他指由於已具備早前同事所做的設計方案為基礎,因此能在限期內修改完成。梁華達並稱,該項目於2005年底成為一項正式工程後,華人置業正式與「興業」簽定合同,把該工程的設計連施工監督交予「興業」負責。
「新明輝」2006年中正式施工
合議庭主席岑浩輝法官於庭上問證人,是否記得承建商「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何時於地盤興建臨時辦公室時,梁回答指記憶中「新明輝」應是在2006年中才正式在地盤施工。另由於「興業」承包了此工程項目中設計連施工監督的部分,因此「興業」同時兼負核實「新明輝」施工進度的工作,「新明輝」亦必須拿著由「興業」所發出的糧單才能向發展商公司收取施工款項。
法官亦就羅傑承早前作供時,指2005年底所支付給何明輝的2,000萬款項是用作繳付「新明輝」的前期工程費用一事向證人查詢,梁回答指在他印象中,「興業」應是於2006年5月左右才開始向「新明輝」發出第一張糧單的,因此就他個人理解,發展商應不可能在2005年底至2006年中向承建商「新明輝」預先支付建築費。
■香港文匯報 記者 李潔穎、王禹
澳門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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