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駐守旺角警署報案室接待處高級警員,涉於當值期間盜取「路不拾遺」好市民交來失物的現金,每次由60元至1,200元不等,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2項偷竊罪名成立。該名加入警隊27年的高級警員為了區區2千多元致前途盡毀,失去長俸及宿舍,法官將被告還柙監房至下月28日,以候被告的背景報告判刑。
45歲被告吳兆輝,控罪指他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在旺角警署內偷竊,每次偷取款項由60元至1,200元不等,涉款2千多元。
案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在上址負責收取失物,並須把失物資料存入警隊的電腦作記錄。2010年8月23日,一名市民在櫃員機檢得提款者忘記拿走的400元,拿往警署報失。失主之後到警署查問,卻發現失款金額與電腦記錄的銀碼不符,警方調查後揭發被告將失物「落格」。
暫委法官鄭紀航在裁決時指,案發時只有被告能夠接觸有關失物,被告自辯解釋自己因忘記將失物資料記錄電腦之說並不可信,相反案中各名「好市民」的證供均誠實可靠,乃判被告12項偷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卻令警隊蒙羞,被告加入警隊27年,多次獲得上級嘉許,被告原打算去年1月退休,今次定罪已令他喪失所有長俸。據知,警隊已取消專責處理失物的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