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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樊容昌就20多年前擔任政府產業測量師期間騙130多萬元房津應訊。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樊容昌於24年前,擔任政府產業測量師期間,連續7年虛報太古城物業並非由他本人或家屬所擁有,騙取政府租屋津貼逾130多萬元。樊昨於區域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暫獲保釋至5月16日判刑。辯方指他將會因此喪失700萬元長俸。
樊容昌涉24年前作虛假聲明
現正休假的樊容昌(59歲),隸屬港島區及地政處總部,現職月入12.6萬元。控罪指他在1987年10月20日至1995年5月2日,擔任政府產業測量師或高級產業測量師期間,5度提交一份租住港島太古城逸天閣一單位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時,作出虛假聲明,表示該物業非其本人、配偶或親屬所有,而他與該等親人並不享有該物業的經濟權益,以及假借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之房屋福利」,訛稱自己符合申請租津資格,明知並意圖用以誤導香港政府。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求情時表示,被告1971年加入工務司署,任公務員長達40年,而其妻原任東亞銀行外匯部助理經理,2000年退休後本想與夫安享退休生活,可惜為本案影響。
被告已連本帶利還政府236萬
辯方續指被告在本案的騙款淨額130多萬元,而他本年4月早已連本帶利償還236萬元給政府,加上定罪後將喪失700多萬元退休金,預計他合共損失逾千萬元,耗盡畢生積蓄。被告深感後悔,心情抑鬱須精神及心理治療,更一度想自殺。
辯方又向法庭呈交多封由被告中學老師、地政總署前上級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均力稱被告並非貪心之人,犯案有違他本性。
案情指,「自行租屋津貼」是每月發放的實報實銷津貼,涵蓋物業租金及管理費,乃至兩個車位,條件是物業必須租用,並非私人擁有,而被告符合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資格。1987年3月,被告就自置一間時值90萬元的太古城逸天閣單位,申請自行租屋津貼。為掩人耳目,他另成立空殼投資公司,由他岳母及小姨擔任董事擁有該物業。唯至1989年,「公務員事務規例之房屋福利」修例,禁止申請人的租用物業為其親屬公司擁有,被告改由妻子的兩名朋友掛名空殼投資公司董事。被告在1987年至1995年間,在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上,虛報他以6500元至2.5萬元向空殼投資公司租住太古城物業,並出示租契佐證,直至1995年尾遷出。被告在案發期間共獲發161萬餘元租津,按享用租津條款扣除其7.5%月薪、約近29萬元後,被告騙取租津淨額達13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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