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曹晨)香港的公營機構眾多,部分靠公帑撥款成立,其後自負盈虧,部分「沒有從事經濟活動」的公營機構則靠公帑支持營運,然而公眾對公營機構的營運狀況了解有限。
有團體批評,「從事經濟活動」的公營機構運作透明度低,部分高層的薪酬較行政長官高近60%,團體質疑薪酬的合理性,並呼籲政府提升對公營機構的監管,日後推行《競爭法》也不應對公營機構提供豁免。
貿發機管市建總裁年薪高
「107動力」昨日發表「公營機構高層薪金研究報告」指出,現時全港有約160個「有從事經濟活動」的公營機構,但只有9個機構會於年報或網站披露其總裁、主席等高層人士的薪酬資料。召集人何民傑認為,公營機構若從事商業運作,政府對其監察不多。
何民傑又批評,「公營機構高層的年薪結構並不合理」,指特區行政長官的年薪約402萬元,但貿發局、機管局、市建局等機構的行政總裁年薪卻高於行政長官,其中貿發局總裁年薪超過620萬元,較行政長官待遇高約54%,更是英國貿易推廣機構UKTI主席272萬港元年薪的近兩倍。
團體稱競爭法豁免助長「壟斷」
日後推行的《競爭法》,當局建議豁免房委會、市建局、貿發局等公營機構不受條例規管,團體認為,有關建議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助長「壟斷」,促請當局撤回豁免,並呼籲政府提升對公營機構的監管機制,加強機構運作的透明程度,保障公帑不被浪費。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指,《條例草案》關於競爭守則及強制執行部分的條文,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指明活動的安排,乃考慮到大部分的法定團體的工作與執行政策及提供主要公共服務有關,或不涉及經濟活動。
豁免法定團體的安排,確保不會影響有效實施政府政策,以及政府為迅速回應社會問題而須採取的措施。獲豁免法定團體即使不受競爭法規限,亦必須要遵守各項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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