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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是職場的常見現象。 資料圖片 國家明文禁止
——現代中國+全球化+今日香港+公共衛生
母親節剛過去。大家有否想過母親懷孕到生育時所承受的各種壓力?其中一種壓力來源是職場懷孕歧視。早前,內地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後,發生一宗全國熱議的涉嫌職場懷孕歧視個案。究竟何謂職場懷孕歧視?這種歧視會帶來甚麼後果?國家對此有何規定?下文將作出分析。 ■陳振寧、戴慶成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
作者簡介 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定期於香港《成報》發表評論文章。曾參與《通識詞典3》的撰寫工作。 電郵:jambon777@yahoo.com.hk
戴慶成: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環球時報》、《環球人物》、《鳳凰周刊》等內地媒體撰稿人。另定期為香港《成報》、《新報》撰寫時政評論文章。 電郵:taihingshing@gmail.com
新聞背景:「有驉v後被炒 掀歧視風波
根據內地傳媒報道,董小姐於去年2月底進入廣州某所電腦資訊諮詢公司工作,先後擔任執行總編輯和總編輯等職位。在這段時間裡,董小姐表現出色,部門業績增幅超過100%。
今年4月19日,董小姐被確認懷孕,由於接受婦檢時發現有流產的跡象,醫生建議她先休息一段時間。董小姐當天就把消息告知總公司高級副總裁李先生,並請了一星期的病假。5天後,董小姐回到公司,李先生以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董小姐主動辭職,但被拒絕。李先生同日又再找董小姐談話,指「公司現在需要一個『主心骨』(拿主意的人),老闆不願有任何閃失,大家好聚好散」,董小姐對此表示不同意。
當董小姐回到其辦公桌後,發現未能打開電腦,後來她了解到,公司首席營運官張先生得知她不同意辭職,便下令馬上對她實施封電腦、銷門卡、註銷內部郵箱賬號及停止公司內聯使用權限。
當事人斥公司混淆視聽
董小姐致電張先生,對方表示「你已正式向我提過辭職,我現在同意你辭職」。張氏之所以有這種說法,原因是董小姐加入公司滿1年,由於業績突出,她向公司提出漲薪,張先生一直無表態。3月6日,董小姐曾發短訊給張先生,提出辭職。後來公司高層一直與董小姐溝通並挽留。4月16日,董小姐已發短訊給上司,表示同意留任。因此,董小姐指公司蓄意把兩件事混淆起來,以規避辭退並驅趕孕婦的法律責任。
挫士氣損形象 拖低生育率
如果懷孕歧視盛行,會出現以下幾種後果:一是女性在職場上受聘、升遷等機會下降,影響其進入勞工市場的意慾;二是女性為免工作受到影響,生育意慾下降,最後影響社會的人口增長;三是懷孕歧視損害地方的國際形象,打擊外地人才到該地工作的意慾;四是歧視損害僱員士氣,影響工作表現。
不過,有人認為,社會應對懷孕僱員有特別待遇,但是法例不可過分保障,以免出現「恃肚行兇」,如部分懷孕僱員認為僱主為免惹麻煩,即使其表現較差,僱主也不敢將其辭退。
概念鏈接:何謂職場懷孕歧視?
職場懷孕歧視意指僱主由於女性員工懷孕而給予較差的待遇,在任何類型和級別的工作都有機會發生。
種類眾多 言行皆有
職場上的懷孕歧視以多種方式出現:例如僱主和同事在言語上嘲諷、詆毀和威脅,如指「你懷孕了,不能勝任這個職位」、「自從你懷孕,甚麼都不會但只懂偷懶」等;僱主以關心懷孕僱員及其胎兒安危為名,暗示對方應主動辭職;僱主質疑懷孕僱員的工作能力,提出調職、降職和解僱等;僱主認為懷孕僱員產後不會復工,所以不給予培訓機會;僱主在工作分配上故意刁難,增加懷孕僱員的工作量或將其調至較差的工作環境,令其主動辭職;懷孕僱員因請假太多,僱主以此為由解僱;僱主進行產後報復行動,如不讓懷孕僱員復職、拒絕給其加薪和升遷;僱主認為在特定年齡範圍內的女性有很大機會生育,故只要有該類女性應徵,無論其履歷或表現如何,都不會聘請等。
小知識:內地重視女工權益
中國對女性僱員的權益非常重視,今年5月7日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以下摘錄部分要點:
• 第五條訂明「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 第六條訂明「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第七條訂明「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第十三條訂明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處罰。
小知識:港立例後仍屢見不鮮
根據香港《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招聘過程中,或在任何女性受僱期間或放完產假復工時,基於她們懷孕而歧視她們,即屬違法。另外,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可獲有薪產假。
個案佔平機會整體投訴逾半
但香港仍出現不少懷孕歧視個案。2008年至2010年,平機會收到最多的投訴是關於懷孕歧視,佔51%至53%,其次是性騷擾,約佔30%。香港懷孕歧視個案與其他地區的性質相似。現述近日一宗相關個案:
香港有一家美容院管理層發現分店經理懷孕,要求她由月入50,000港元的分店經理,降職至底薪只有3,000港元的美容顧問,否則應自行離職。該名女經理為保工作,只好同意降職,但該美容院在她簽署轉職通知書當日,便將其解僱─此舉有助節省解僱的開支。分店經理不服並訴諸法庭。高等法院裁定該美容院必須賠償10萬港元給事主,並下令該美容院支付1,500港元訴訟費。
小知識:《母性保護公約》
保障懷孕僱員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於2000年修訂了1952年的《母性保護公約》(《公約》)。《公約》表明,必須考慮女性勞工的處境,照顧懷孕女性勞工是國家及社會的共同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 在取得醫療證明後,臨盆及生育婦女可享有至少14周的產假。各國可以此為基準延長產假期間。產後6周是強制休假;
• 懷孕及哺乳期間的婦女,不應被強迫從事有害母體及孩子的工作;
• 僱主不得解僱懷孕期間、生產期間及產後復職的婦女,除非解僱理由無關乎懷孕、生育及後續的哺育。此項解僱的舉證責任在僱主。
• 婦女產後復職須被確保能回復原職或薪資水準相當的職位。
小百科:遇不平 有對策
當你遇到懷孕歧視,可怎樣做?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建議如下:
•記下所發生的事情;
•保留醫生證明書;
•向你的僱主或服務提供者表達意見;
•繼續盡心工作,並記錄工作情況;
•比較公司對其他懷孕女性員工的待遇;
•與你的僱主或服務提供者尋求解決方法;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以進行調查和調解。
|結|語| 懷孕歧視在各個國家或地區都很大機會出現。一般國家或地區都會就此立法,以減少懷孕歧視的情況,但問題不會因立法便解決。這些法例能否順利執行,視乎該國或地區政府的決心,以及市民的自覺性。政府除立法和執法外,也應加強教育,讓市民更重視懷孕歧視等問題,營造更公平、更公正、更公義的社會。想一想:
1. 根據上文,舉例解釋職場懷孕歧視的定義。
2. 分析職場懷孕歧視的影響,並舉例加以說明。
3. 建議3個消除職場懷孕歧視的方法,並舉例加以討論。
4. 你在何等程度認同「內地的職場懷孕歧視問題存在,反映政府對職場孕婦的勞工保障不足」這個說法?
5. 除職場懷孕歧視外,內地社會還存在哪些歧視現象?試舉3項並加以說明。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延伸閱讀:
1.《懷孕歧視》,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pregnancy%20discrimination
註:該網頁介紹了懷孕歧視個案及應對方法等。
2. 《懷孕歧視》,《香港新聞公報》,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707/11/P200707110195.htm
註:該公報介紹香港的懷孕歧視投訴個案數字、相關罰則以及公民教育。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zwgk/2012-05/07/content_2131567.htm
註:該網頁列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全部條例。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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