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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示威腰斬 同志覆核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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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團體去年5月在駱克道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訊息。 網上片段畫面

——官指條例規管戶外娛樂活動 申牌照設限無違基本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同性戀團體去年5月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訊息,因為沒有申領娛樂場所牌照,被警方下令腰斬跳舞環節,一名男同志不滿,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的決定,昨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

 法官林文瀚在判詞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安全,香港曾經汲取教訓,包括1968年石崗軍營會操表現看台倒塌意外,以及1993年中環蘭桂坊人踩人慘劇,令立法者意識到結構安全及人潮管制是不容忽視。

 法官認為條例並非只適用於室內,戶外舉行的娛樂活動也受規管,而且主辦單位不一定有權控制哪些公眾人士可以逗留在活動場所,正如行人專用區或街道是任何人均可逗留的地方,而是次集會雖然主要表達反歧視訊息,並包括其他環節,不是純粹娛樂公眾,但很多時候利用娛樂手法表達政治訊息可能更有效。

條例確保參與者安全

 法官又指申領娛樂場所牌照的限制沒有違反《基本法》保障的集會及表達自由,因為條例提供合理及有效的危機預警機制,確保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或在附近逗留人士的安全。

警指未領牌阻跳舞

 20歲的男同志申請人獲法庭准許使用「T」作代號,以保障其身份免於曝光。「T」指他於去年5月15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同性戀團體主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在舞台上以不同形式表達反歧視同性戀信息,其中一項為20分鐘的舞蹈,但示威者只跳了約10分鐘,警方便突然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主辦單位未有領取娛樂牌照而阻止他們繼續跳舞。

 代表「T」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有在限制出入的密封場地舉辦的公眾娛樂活動,才受該條條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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