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方面,農產品標準。兩岸的農產品協定雖然簽訂,但是由於兩岸在農產品與農業種植方面的各種標準法規並沒有完全一致,因此也導致了農戶們在向大陸銷售農產品方面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障礙。
我在高雄縣大樹鄉訪問當地農戶的時候,就有檸檬種植轉運合作社的農戶向我反映這個問題。他們在福建種植的水果質量標準遠沒有在大樹鄉的標準高,但是在福建種植的水果儘管化學殘留偏高卻銷售很好,而從台灣運過去的化學殘留物按照歐洲標準合格的檸檬卻被整個集裝箱從大陸退回來,結果幾個集裝箱的檸檬在海運過程中全部損失掉。這個問題我在台北拜訪王金平先生時向他提出了,兩岸是否應該在訂立法規標準方面有更多的交流,尤其是在法規制定過程中,能夠對法規制定的環境、基礎、基本要素、程序、以及訂立法規的機構與人員的資格審定等等進行交流與討論,這樣才能夠讓兩岸更多地了解與接近,也才能有效地推動兩岸的往來合作。對這一點,王金平先生深表贊同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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