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楊紅玲 內蒙古報道)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犯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罪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了解,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以幫助建築企業承攬工程、違反規定使他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拆借巨額資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合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元的款物以及2萬美元和1萬歐元;採取侵吞、以虛假項目騙取現金等手段貪污工程款、建設資金、購車款、辦公廳經費等共8筆,合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鹼業公司郭輝送給時任副盟長的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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