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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四罪併罰 判囚15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9-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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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和受賄的案件,昨日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美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況璃 成都報道)昨日,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和受賄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昨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前警方一早拉起警戒線,派遣足夠警力在法院周邊巡邏,工作人員更在法院周圍巷子設置路障,不准途人和車輛走近法院附近範圍。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明知他人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使領館,其行為已構成叛逃罪,且情節嚴重;王立軍濫用職權,非法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收受賄賂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惡劣。

破案有功 從輕處理

 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對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對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依法應從重處罰;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

 據此,根據王立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王立軍當庭認罪、悔罪的表現,法院遂依法對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叛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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