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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佈判決。 路透社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 針對王立軍數罪併罰一審獲刑15年,中國刑事問題研究專家、律師謝通祥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對王立軍的量刑較輕,其犯罪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量刑定為20年較為合適。不過,他有「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故此可以酌情依法減輕處罰。
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王立軍案作出的一審宣判,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謝通祥指出,根據中國刑法,數罪併罰是指量刑可以在其中一項罪名的最高刑期以上(按王立軍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4項罪名刑期以下(總計20年),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由此看來,王立軍四項罪名的總和刑期在35年之內,故此可以在9年至20年之間被量刑,而最終量刑為15年,屬輕判。
若重罰可判無期
他表示,從王立軍所獲4項罪的刑處來看,其所犯受賄罪最嚴重。根據中國刑法,受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就可以判罰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被判處死刑。不過,儘管王立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計達305萬元人民幣,但成都市檢察院在指控時並未指明其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故王立軍案基本排除死刑懲罰。但綜合來看,其4項罪名成立,仍可以判為無期徒刑。
謝通祥認為,王立軍屬於公眾人物,既是副省級官員、政法官員,又曾是全國勞模、打黑英雄,他的犯罪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故此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量刑定為20年較為合適。不過,根據檢方此前稱,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這屬於「自首」;之後又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此舉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兩點,可依法酌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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