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早前裁判官張威達審理區議會種票案時,曾質疑控方呈上選民登記冊作證物,公開選民投票資料,乃違反選舉法例,裁判官王國豪昨日審理另一宗種票案時則另有見解,認為法例列明執法人員公開投票資料可以接受,而且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有權要求任何證物呈堂或證人出庭作證,因此宣判選民登記冊可作為證物。案件於今日續審。
4名被告分別為電影放映員何振輝(45歲)、經理陳美斯(38歲)、自僱人士劉靜琪(39歲)及小販黃家康(29歲),全部否認一項串謀在選舉中舞弊罪,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案情指何與陳是夫婦,而黃則與早前承認種票的被告黃家健為兄弟,4人都在登記表上報稱自己住在旺角煙廠街華新大廈,但實際上何與陳住在九龍城,劉住在荔枝角和油塘,黃則住在沙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