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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特區政府提出修例建議,以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及售賣,要求調高非法售賣動物的罰則,從2,000元增至10萬元;賦權予漁護署署長撤銷因涉及虐待動物的罪行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並建議任何人如售賣狗隻,包括自己的寵物或牠們的後代,必須領取牌照。當局由昨日開始就有關規管諮詢公眾,諮詢期至11月30日止。
食物及衛生局和漁農自然護理署昨日就優化規管寵物買賣建議措施展開公眾諮詢,就社會日益關注動物健康和福利,而動物售賣活動亦與日俱增,在檢討寵物業的運作模式、現行法例及執法行動後,當局認為應修訂《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及售賣。
建議充公施虐者牌照
當局建議把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由2,000元調高至10萬元,而違反動物售賣商牌照發牌條件的罰款則由1,000元提高至5萬元。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一六九章),即使動物售賣商牌照持牌人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漁護署署長現時沒有權力撤銷其牌照,因此當局建議賦權予漁護署署長額外權力。
必須先領牌後賣狗
目前,售賣自養的寵物毋須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部分商業繁殖者利用這項豁免,以私人寵物飼養人士的名義作掩飾,藉此逃避遵從發牌條件的規定,當局建議規定任何人如售賣狗隻,必須領取牌照或許可證,減低公眾衛生和動物福利的問題。發言人表示,當局歡迎市民和持份者提出意見,亦會充分考慮接獲的意見,以敲定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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