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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港政府昨公布,就符合巴塞爾協定III首階段規定而訂立的銀行業新資本要求規則將於明日(19日)刊憲,明年1月1日生效。在斷定監管資本基礎的修訂框架下,銀行須維持三項以風險加權資產百分比計算的資本比率,包括不少於4.5%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不少於6%的一級資本比率(上述兩項比率會於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間逐步提高)、以及不少於8%的總資本比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巴塞爾協定III的資本要求,將提升香港銀行及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銀行及金融中心的地位。金融管理局發言人稱,本地認可機構一般而言均資本充裕,截至2012年6月底,平均資本充足比率達15.9%,有良好的基礎以符合新的標準。
在實行巴塞爾協定III第一階段的相關標準前,金管局已廣泛諮詢銀行業的意見,並會繼續就稍後推出的巴塞爾協定III其他階段的相關內容諮詢業界。同時刊憲的包括對《銀行業(指明多邊發展銀行)公告》作出的一項技術性修訂,把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加入「多邊發展銀行」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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