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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昨為村屋僭建官司作供。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上水金錢村2幢樓高4層的村屋被政府評為僭建而須拆卸,但屋主未有清拆,政府於是票控他們違反《建築物條例》。2名甥舅關係的屋主早前在粉嶺法院否認控罪。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昨出庭作供,指鄉議局及發展局討論過無數次,指村屋4層可接受,問題只是怎樣去補地價或以罰款處理。
首被告侯國祥及次被告李君畦均沒有代表律師,昨欲傳召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作供,裁判官張君銘即查問其證供範疇,首被告說:「他是我們上水區的鄉頭,做了很多年村長,對新界條例比較熟悉。」裁判官最終准許侯志強出庭,但明言若他的證供涉及法例,法庭是不會接納的。
指港英時代「報一報」可加建
侯志強甫出庭,因身份證遺留在庭外停車場,法庭遂休庭5分鐘待他拿取身份證。再次開庭後首被告即問侯志強,其4層樓房每層亦有向政府交差餉地租,此是否代表政府默認其樓房合法?但隨即被裁判官指是專家證供,下令撤回問題。首被告再問其實鄉議局及發展局在第二十六次會議中,有提及新界違例建築理順計劃,即4層亦可豁免清拆,他想知道自己涉案的樓房是否合乎資格。侯志強表示關於理順計劃是有歷史性的,當時港英年代男女都可建屋,直至1961年政府雖然修改法例,但仍是「報一報」即可以加建樓層。侯續說,至1971年港英政府加強對中國人的壓迫,更將女權剔除,當時有政策,起了便叫「丁屋」,而首被告的不屬「丁屋」。
聲言可補地價或罰款搞掂
侯又透露,至2009年11月19日鄉議局與政府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與當時的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及地政總署署長等多名官員討論理順計劃。其實當時對有關議題已討論無數次,當局基本可接受4層,只是怎樣去補地價或以罰款處理,至於5層至6層的才一定要清拆。
首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承認,他在加建樓層至4層時是「人建我建」的心態,並希望透過理順計劃可僥倖豁免清拆。但控方質疑他的說法,指其村屋高度不合乎理順計劃豁免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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