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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中國司法部日前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律所可以聯營的內地律所擴大至一至三家,此前則規定港澳律所僅可以與一個內地律所聯營。據悉,修改後的《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內地專家對本報表示,司法部此舉意在擴大港澳律所在內地的發展空間,促進三地律所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業務地域擴大 增大發展空間
內地著名律師、刑法專家謝通祥對本報表示,司法部將可以與港澳律所聯營的內地律所擴大到三家,這意味著,港澳律所可以接受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都擴大了,未來在內地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比如,過去港澳律所只能與內地的一家律所聯營,但今後就可以與北京、上海、深圳的三家內地律所聯營,這樣,可以接受的業務必定會增加,「業務多了,工作量就大了,發展空間自然也就大了」。
不過,按照「聯營」這一規定,雙方不能採取合夥人或法人的形式合作,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以及財務全部獨立,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港澳律所只能辦理涉及港澳的業務,而內地律所也只能辦理內地的業務。並且,港澳律所只能與計劃聯營的內地律所的總部簽聯營協議,不能與分所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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